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和蔡家坡地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县城和蔡家坡地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商场、宾馆酒店、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油库、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分输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④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⑤居民住宅密集小区;⑥县城凤鸣东路、凤鸣西路、朝阳路、南北大街、北环路,蔡家坡渭北东路、渭北西路、蔡五路、人民路、工农路、西三路、自强路、凤凰西路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县城和蔡家坡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危害环境的宣传,大力倡导使用环保型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庆祝节日。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形式的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住建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 公安、安监、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住建部门要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形式的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凤鸣镇、蔡家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县电视台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岐山县公安局 0917-8212211、 110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岐山分局 0917-8212115、 12369
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917-8212027
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17-8212512
岐山县人民政府
2015 年2月3日